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应急管理部 | 《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》征求意见稿

上传时间:2020/9/24 9:50:03         浏览次数:1680

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《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<公安部令第129号>之后,2016年1月14日公安部令第136号修订。现就《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》由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制定,征求意见稿中《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》明确,取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制度,企业在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经营活动。

这份征求意见稿中:

1、取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。

2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人员既包括执业管理的注册消防工程师,也包括非执业管理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。将“执业”修改为“从业”。

3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从业。

4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结论文件,可以作为消防救援机构实施消防监督管理和单位(场所)开展消防安全管理的依据。

5、鉴于灭火器检查、维修、更换灭火药剂及回收等活动需要生产企业授权,属于产品质量售后服务范围,不应属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范围。

6、将火灾事故技术分析、消防安全管理咨询、消防宣传教育咨询纳入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从业范围。

7、所有消防技术服务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由原来的20年调整为6年。8、开展火灾事故调查时倒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责任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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